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局长信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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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信内容:
在雨花区湘府东路长房半岛蓝湾A4栋108室一直在做餐饮,对外营业,弄到整栋居民楼全是油烟味,对业主居住造成了影响,也没看到他们的营业执照,卫生许可证,健康证之类,望查
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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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复内容:
您反映“长房半岛蓝湾A4栋108违规经营餐饮”的来信已收悉,根据事权划分,已交雨花区局办理,其办理情况如下:
雨花区局执法人员至长房半岛蓝湾A4栋2单元108现场核查。经查:该处未办理《营业执照》和《食品经营许可证》,场地不符合食品生产加工要求。雨花区局执法人员依据《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》第四十条的规定下达了《责令改正通知书》,要求其立即停止营业,待办理好食品经营许可证再开业,并就存在问题对负责人进行了相关法规知识教育。该负责人认识态度较好,承诺停止经营。
雨花区局工作人员已将上述情况通过电话告知您,您无异议。若您还有其他疑问,请致电0731-12331,我们将热忱为您服务!感谢您对我市食品药品监管事业的关心与支持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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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4月2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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