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  长沙市天心区普南诺舟大药房: 你(单位)于 2016年10月19日取得 《食品经营许可证》,经审查,你(单位)存在下列情形: □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; □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,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; 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; □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、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; □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; □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。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七十条的规定,决定注销你(单位)行政许可批件。 特此通知(公告)。 如不服本通知,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,依法向(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)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 2018年1月15日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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